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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749号原告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熊焰。委托代理人叶云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原告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