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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光强、张晴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张光强,张晴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37号申请人谢某。法定代理人谢继松。被申请人张光强。被申请人张晴晴,出生年月不详。申请人谢某因与被申请人张光强、张晴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苏C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谢某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光强、张晴晴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远广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