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宋玉凤与朱玉成、宋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凤,朱玉成,宋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42号原告宋玉凤。被告朱玉成,现被羁押。被告宋启云,现被羁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凤诉被告朱玉成、被告宋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