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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宋玉凤与朱玉成、宋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凤,朱玉成,宋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42号原告宋玉凤。被告朱玉成,现被羁押。被告宋启云,现被羁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凤诉被告朱玉成、被告宋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