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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洪惠与被告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惠,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54号原告黄洪惠,女,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林春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惠与被告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洪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的上网电费,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洪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的上网电费。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英明人民陪审员  陈永全人民陪审员  邓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