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521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