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97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湛华猛,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