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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97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湛华猛,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