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3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县天合无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立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天合无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立锋,阮慧芳,阮连忠,鲁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叶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天合无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阮连忠。被执行人:朱立锋。被执行人:阮慧芳。被执行人:阮连忠。被执行人:鲁文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天合无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京明凤凰家园12幢1单元1101室房产已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13)绍越商初字第2923、2924、2925号案中首轮查封,征得该院同意,将上述财产处置权移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天合无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京明凤凰家园12幢1单元1101室房产[建筑面积227.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20.40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6)第008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