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燕玉田与李丽芳、郭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玉田,李丽芳,郭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燕玉田。被执行人:李丽芳。被执行人:郭波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玉田与被执行人李丽芳、郭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燕玉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