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利梅与黄湛光、邝小清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5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梅,邝小清,黄湛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98号之一原告:孙利梅,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文婷,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小清,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源,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湛光,住广东省从化市。关于原告孙利梅诉被告邝小清、黄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利梅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邝小清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5年5月8日前还清,同年4月17日被告邝小清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邝小清没有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只对50000元欠款归还了20000元,至今仍欠本金100000元。经查,借款时被告黄湛光与被告邝小清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邝小清、黄湛光清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8日利息为1633元)给原告;二、被告邝小清、黄湛光清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8日利息为700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借款因涉嫌合同诈骗,从化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穗公从立字(2015)0165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邝小清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利梅的起诉。本案不交纳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孙利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欣颖审判员  梁冠宁审判员  吴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颖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