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856号原告:汪某甲,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甲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鹏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飞,被告尚某的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甲诉称:1997年2、3月份我和尚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汪艳,××××年××月××日生育儿子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汪心悦。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我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和尚某离婚,婚生三子女均由我抚养,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尚某辩称:汪某甲所述内容部分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为了三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汪某甲坚决要求离婚,我要求汪某甲给我经济补偿20万元,婚生女儿汪心悦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1997年2、3月份汪某甲和尚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农历12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汪艳,××××年××月××日生育儿子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汪心悦。婚后双方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2月18日汪某甲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和尚某离婚,婚生三子女均由其抚养,尚某每月支付三子女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汪某甲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尚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太和县胡总镇薄梨村委会证明一份、XX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房屋图片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汪某甲和尚某先是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又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相互尊重、体谅和宽容,是能够和好的,且汪某甲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汪某甲要求和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汪某甲与被告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帅帅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