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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士兴与张修明、张修崇、张修琼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兴,张修明,张修崇,张修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506号原告张士兴,男,于2016年3月20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修明,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张修崇,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张修琼,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士兴诉被告张修明、张修崇、张修琼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士兴于2016年3月20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