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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玉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801号原告梁玉水。委托代理人魏涛,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杨玉宁,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夏美燕,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水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玉水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崂路分理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