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秀坤与范海庆、李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坤,范海庆,李焕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255号原告杨秀坤。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海庆。被告李焕芹。原告杨秀坤与被告范海庆、李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海庆、李焕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秀坤诉称:2011年1月8日被告范海庆借原告现金92000元,约定2011年3月8日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要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范海庆未答辩。被告李焕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被告范海庆给原告杨秀坤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秀坤现金92000元大写玖万贰仟元整使用期二个月2011年1月8号到2011年3月8号归还借款人:范海庆”。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范海庆借原告92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被告范海庆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范海庆偿还借款9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范海庆与李焕芹系夫妻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李焕芹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秀坤借款92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秀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范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谭培龙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