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洪亮与吴鑫君、山东省博兴县鑫瑞钢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亮,吴鑫君,山东省博兴县鑫瑞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欣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郭洪亮。被执行人吴鑫君。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吴鑫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被执行人滨州市欣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滨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郭洪亮申请执行吴鑫君、山东省博兴县鑫瑞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欣阳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民初字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