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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44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元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绍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