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44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元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绍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