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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刘元福与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元福,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1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福,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张雪,抚顺市望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住所地:抚顺沈抚新城。诉讼代表人:孙云亮,该村委会书记。上诉人刘元福与被上诉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抚开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元福的起诉。刘元福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抚中民终字第012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抚开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元福的起诉,刘元福不服裁定,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元福的户籍于1984年9月21日由抚顺市抚顺县迁入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庭审中,刘元福提交了2007年8月1日的“四汉村土地分配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总体方案”,证明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应给予原告1.35亩土地补偿。对该份证据,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辩称该方案是由中共四汉村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作出的,该方案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认可或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且该方案没有在经济区农发局备案。另查明,刘元福因与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均未向法庭提交土地征占情况、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或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民主议定程序证明。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属于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内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有关“分与不分”、“如何分配”的问题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经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或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民主议定程序证明,虽庭审中刘元福提交了“四汉村土地分配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总体方案”,但该方案系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议,而非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无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作出决定,故刘元福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元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予以返还原告刘元福。裁定书送达后,刘元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指令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该规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补偿数额的总额提起诉讼。上诉人是基于自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主张的是与该组织其他成员均等的相应份额的补偿。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以当事人未提交经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为由,认为上诉人主张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于认定错误。该方案应由被上诉人提交,实际被上诉人也提交了方案,并认可方案一直在实施。三、与上诉人情形相同的案件,相同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审裁决结果违背同案同判的法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决定。一方面,该村对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并无完整有效的经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上诉人刘元福虽提交方案,但该方案只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且村委会无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作出决定,也无法证明该方案已具体实施。在没有有效的分配方案的前提下,对刘元福可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亦是无法确定的。故刘元福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应由村民主议定程序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另一方面,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性质来看,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因征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弥补,具有补偿性。本案中,刘元福在该村并未实际拥有土地,故该村征地行为对其所造成损失数额的确定以及如何弥补,应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是裁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以民主程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该村管理型自治性组织,应积极推进本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形成,更应加强与上诉人在内的村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才是其自身履职的根本之意。望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能从自身职责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因征地问题而引发的此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综上,刘元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龙审 判 员 :尹立威代理审判员 :李雪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陈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