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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234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满瑜申请执行 冯明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瑜,冯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34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满瑜,又名刘满宇,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明堂,男,汉族,村民。刘满瑜申请执行冯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由冯明堂归还刘满瑜借款4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两次共计执行回案件款462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刘满瑜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