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88号孟凡,王春丰:申请执行人孟凡与被执行人王春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凡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自行协商处理,并同意终结执行(2014)珲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与被执行人王春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