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9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6时25分,被告人林某驾驶赣02-092**变型拖拉机在阳江市阳东区某巷道处倒车,因没有确保安全后倒车,致使拖拉机车尾撞上被害人叶某乙房屋的围墙,围墙掉下的砖块压伤在围墙内的被害人叶某乙,造成被害人叶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打电话报警,等待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处理。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保险单、受害人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