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周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华,周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周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5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英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84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