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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周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华,周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周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5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英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84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