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2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帝冠涂料有限公司与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帝冠涂料有限公司,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533-1号原告:成都帝冠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杜玲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军,男,系被告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余德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成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景,北京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代理人:宋杨,女,系被告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帝冠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故依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曦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人民陪审员 杨 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