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刘德昇、刘德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刘德昇,刘德科,钟禄,钟标,莫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德昇。被执行人刘德科。被执行人钟禄。被执行人钟标。被执行人莫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初字第4528、4529、4530、4531、4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德科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山信用社账号为92×××37帐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昇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渡头分社账号为92×××62帐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庆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