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袁明东与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东,何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274号原告:袁明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兵,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袁明东诉被告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明东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小兵价值人民币5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小兵价值人民币50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