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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袁明东与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东,何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274号原告:袁明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兵,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袁明东诉被告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明东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小兵价值人民币5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小兵价值人民币50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