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家犯盗窃罪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16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甲强制措施2015年12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姓名刘某乙强制措施2015年12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情况被告人刘某乙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明、韩鲜叶为刘某乙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165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李某、刘某、赵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窜至莱西市某路某公园西门附近的通讯电缆井下,盗窃此处已拆除的电缆线66米,后由娄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某市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636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昕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