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蔡立宝与李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宝,李心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479号原告:蔡立宝。委托代理人:谢莎莎,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心中。原告蔡立宝与被告李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李心中还给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心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蔡立宝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心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