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书国与石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国,石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224号原告张书国。被告石建国。原告张书国与被告石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书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书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书国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