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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书国与石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国,石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224号原告张书国。被告石建国。原告张书国与被告石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书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书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书国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