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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少华与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1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西秀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会利,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少华,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农,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0元,由上诉人汇融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亓雪飞审 判 员  孙 磊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亓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