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华诉被告西安三鑫生物工程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华,西安三鑫生物工程研究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90号原告吕建华委托代理人殷炜平被告西安三鑫生物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新建委托代理人张西林委托代理人雷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华诉被告西安三鑫生物工程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另590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