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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与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251号原告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刘如宝,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国堂,董事长。原告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与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浩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的经营者刘如宝到庭,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户外LED全彩显示大屏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0日止。广告发布费共计2万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清全款,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的20%作为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广告发布费,另1万元至今未付。现合同期满,原告已如约履行义务,被告欠付广告发布费则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万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利用自有媒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从事东风悦达起亚品牌汽车销售等的企业。原、被告曾签订《户外LED全彩显示大屏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在莱州市府前街与莱州路交界处永昌商厦门头上方,利用LED全彩高清显示大屏发布广告,广告片长15秒,每天播放50-100次,广告发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广告发布费金额2万元,签订合同之日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广告费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约定地点按期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给付原告广告费1万元,剩余1万元至合同期满被告仍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收款收据、广告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反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广告合同关系,该广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合同期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广告费,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广告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当年度广告费2万元的20%即4000元作为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广告费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在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莱州市文化西街永坊传媒工作室违约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交纳,限被告莱州市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