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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萧县明亮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县明亮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萧县明亮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王臣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岳雷,职务:董事长。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关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彦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