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娟与徐永利申请保全案件 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徐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10号原告:陈娟。委托代理人: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利。本院在审理陈娟与徐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徐永利享有的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到期债权45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的房产、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提供了(2016)诉保函字第003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陈娟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永利在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等价值的房产、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陈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斌审 判 员 罗胜人民陪审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