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福禄与刘保金、吴兰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福禄,刘保金,吴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财保53号申请人杨福禄。被申请人刘保金。被申请人吴兰金,系刘保金妻子。申请人杨福禄与被申请人刘保金、吴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福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保金、吴兰金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单号为12417111900231559804的保单保函,对申请人保全数额的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保金、吴兰金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