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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吴金泉与陈学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泉,陈学法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正,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法,农民。上诉人吴金泉因与被上诉人陈学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昌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金泉二审时提供了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诸城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被上诉人陈学法违法用地问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事实。同时,上诉人吴金泉主张被上诉人陈学法存在将涉案土地转包给王喜安、王喜安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等事实。原审应结合上述证据,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作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昌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