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692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刘岭枝,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清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