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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瑜霞与张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瑜霞,张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554号原告马瑜霞,女,生于1975年1月24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建宁,男,生于1977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瑜霞诉被告张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马学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本院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瑜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马瑜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