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80号原告深圳市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孙春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财务助理。被告赵某微,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