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陈雪平、刘国武、刘国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陈雪平,刘国武,刘国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160-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负责人杨仲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雪平。被执行人刘国武。被执行人刘国柱。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称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平、刘国武、刘国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2015)凉民初字第38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雪平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国武、刘国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此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执行人陈雪平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雪平只履行部分案款,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银行存款以执行本案案款本金72100元、利息17806.79元及案件执行费1100元,合计91006.79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及利息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