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2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运生、张培青与董洁敏、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运生,张培青,董洁敏,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71-1号申请执行人董运生,男,1937年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培青,女,1939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洁敏,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东,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董运生、张培青与董洁敏、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运生、张培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现已进入评估程序,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