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永花与丛日彬、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花,丛日彬,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61号原告陈永花。被告丛日彬。被告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花与被告丛日彬、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