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282号原告谭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 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颜雪飞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