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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丰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丰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徐璇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发,系该支行经理。被告:丰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丰涛(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丰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