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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建杨与陈宜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杨,陈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杨。被执行人陈宜强,: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周建杨与被执行人陈宜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0099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79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