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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419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位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刘长山路与济微路交叉口大众广场。法定代表人郑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