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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刘勇,陈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吉林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吉林油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005号原告:刘勇,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陈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吉林油田支公司,住所松原市松江大街342号。法定代表人:陈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陈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吉林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勇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思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