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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秦某甲、李某、秦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联社,秦某甲,李某,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秦某甲,男,汉族,1964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秦某乙,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生。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秦某甲、李某、秦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郏民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秦某乙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秦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松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