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王某某与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地局、国土局、工商局、交警队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建辉审判员 杨孝初审判员 马 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