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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闫九旺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三卜树村村民委员会、王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九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三卜树村村民委员会,王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九旺,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党永明,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三卜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闫利民,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电子局干部,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上诉人闫九旺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三卜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卜树村委会)、被上诉人王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五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九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永明,被上诉人三卜树村委会负责人闫利民,被上诉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闫九旺系三卜树村村民。闫九旺与三卜树村委会于1998年3月17日签订了《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闫九旺承包了12.5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后,闫九旺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承包土地人口数为5人,承包土地面积为12.5亩。另查明,1996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宏信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与三卜树村委会达成协议,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三卜树村投资建碎石场,后因该村村民不同意,宏信公司被迫停工,并拆除已基本建成的厂房,此后,宏信公司因索要损失赔偿将三卜树村委会起诉至呼和浩特市郊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1997)郊法经判字第72号经济判决书,判令三卜树村委会支付宏信公司赔偿金及违约金合计141895.7元。判决生效后,宏信公司与三卜树村委会于2000年10月1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三卜树村大约33亩荒地抵顶给宏信公司,用于抵顶上述债务,当时双方均未准确测量过该块荒地,而且在执行和解协议时也未确定抵顶荒地的具体四至。宏信公司于2000年开始对该地占有、使用。2014年王力将该块土地进行挖、铲,闫九旺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承包地而与王力发生争议。现闫九旺要求王力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为,闫九旺与三卜树村委会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12.5亩,但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中均未写明承包地的地名和四至,闫九旺无证据证明其承包土地的具体位置。另,闫九旺所举证据亦不能证明王力侵占其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故闫九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闫九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闫九旺已预交),由闫九旺承担。上诉人闫九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力侵害闫九旺耕地的事实存在,三卜树村委会明知王力在侵占破坏闫九旺的土地却不予制止。一审中,闫九旺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承包地12.5亩,至于具体位置和四至,由于该地为不规则地形是历史原因,所以在承包合同时,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也不能确定该地的准确位置和四至,这个问题的存在并非闫九旺造成的。闫九旺的承包地确实存在,只是由于王力的侵害致使原有的地形地貌遭到破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三卜树村委会答辩称,当时赔偿给宏信公司的土地不包括承包地。赔偿的都是荒地,没有耕地。被上诉人王力答辩称,1996年宏信公司与三卜树村委会发生债务关系,1997年郊区法院已经判决,2002年经过执行已经结案,把该地赔偿给宏信公司。王力作为宏信公司的人使用该土地,没有侵占闫九旺的承包地。二审中,上诉人闫九旺新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拟证明闫九旺地的四至。被上诉人王力新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为6张照片,拟证明闫九旺的承包地不在本案所涉土地里;另一组证据为通知和证明,拟证明闫九旺把王力的围墙推倒。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闫九旺请求被上诉人三卜树村委会和被上诉人王力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3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该争议焦点,上诉人闫九旺在二审庭审中新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拟证明闫九旺的地的四至,但该份证人证言中所涉及的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对其提供的该份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三卜树村委会称其赔偿给宏信公司的地都是荒地,未使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赔偿,对闫九旺称王力侵占其承包地的事实不予认可。闫九旺虽然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这两份证据均未写明其承包土地的四至或具体位置,且闫九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力侵占其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闫九旺要求赔偿损失13000元的请求,在庭审中经询问,闫九旺认为王力侵占了其13亩土地,每亩按1000元损失计算,共计13000元。闫九旺的计算方式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闫九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闫九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慧芳审判员  郭籽良审判员  徐晓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