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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多兵、XX参与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兵,XX参,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7号原告王多兵,男,汉族,1956年2月出生,甘州区人,农民。原告XX参,男,汉族,1947年7月出生,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世奇,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满续峰,该分局局长。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写字楼3楼。委托代理人杜小鹏,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甘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的原告王多兵、XX参诉与被告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兵、XX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审 判 员  赵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蒲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