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利华申请执行曾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华,曾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9号申请人刘利华,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曾小毛,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关于刘利华申请执行曾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捌万零玖佰元整(8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小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