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潘琳与被告潘巍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琳,潘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301号原告潘琳,女。被告潘巍,男。原告潘琳与被告潘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志伟独任审判、书记员姜雨杉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琳、被告潘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其父亲潘吉平于2015年12月21日去世。潘吉平生前留有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处房产,该两处房屋所有权均为潘吉平一人所有。潘吉平的父母潘宪章、陈玉珍均先于潘吉平去世。2007年3月26日,潘吉平与妻子张晶离婚,此后未再婚,现潘吉平的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原被告经协商,二人分别继承潘吉平遗留的房屋,原告请求判令位于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新兴家园13号3单元6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20151006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潘吉平与案外人刘惠晶系原配夫妻,二人于1979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潘巍,潘吉平与刘惠晶于1997年8月27日离婚。1998年1月8日,潘吉平与案外人张晶登记结婚,同年4月1人生育一女潘琳,潘吉平与张晶于2007年3月26日离婚,此后潘吉平未再婚。2015年12月21日潘吉平因病去世,其父亲潘宪章于2000年10月2日去世、母亲陈玉珍于1998年6月1日去世。潘吉平生前独自所有房屋二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201510064**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201510064**号),二套房���均登记在潘吉平名下。现原告请求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201510064**号房屋归其所有,庭审中,被告明确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并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东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及东港市大东街道办事处公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在无遗嘱或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房屋合法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并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判决如下: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新兴家园13号楼6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201510064**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潘吉平、产籍标示:新兴区600图321宅9栋6层3单元608室、建筑面积:45.22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潘琳所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